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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支持中小企业“硬核”措施 应对疫情共渡难关
编辑:赵晶    2020-02-06 23:37:32    来源:黄河新闻网

黄河新闻网讯(记者 赵 晶)2月6日20时,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局长李东洪,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山西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竟晖,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贺德孝,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朱东宏,介绍《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重要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保经营、渡难关,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局长李东洪介绍道,中小微企业是我省实体经济的重要基础,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新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到2019年底,我省中小微企业数量约44万户,占全省的99.7%左右;从业人员达到450多万人,约占全省的80%左右;实现营业收入3万多亿元,约占全省的55%以上。

突如其来的肺炎疫情对我省餐饮、住宿、旅游、交通、零售、娱乐等服务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其中,住宿餐饮业、交通运输业、旅游业企业基本全部停业;批发零售业,除部分大型超市运营外,大部分企业停业,营业额大幅锐减。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竟晖在介绍《若干措施》中的三项金融举措中提到了“三确保”,即确保信贷总额不降,支持力度不减;确保减轻财务负担,真金白银让利中小微企业;确保增量贷款利率下调,切实降低融资成本。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贺德孝表示,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省委、省政府决定我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一季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缓缴三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企业生产资金不足的问题。缓缴期间各类参保人员的权益不会受到任何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朱东宏对于疫情时期纳税人无法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解决办法进行了答疑,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由原来的2月17日延长至2月24日。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后,企业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还可申请进一步延期,税务机关将依法为其办理延期申报。同时,为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纳税人可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申请延期申报,无须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疫情发生以来,我省是全国第一个出台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政策的省份,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朱东宏表示,我省这次出台的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政策,是在去年基础上的再次调低。去年1月1日,我省已经将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统一降低了25%,全年累计减税11.25亿元。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在去年调整的基础上,再次下调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10%。

省委、省政府从省级层面研究出台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十分必要、非常及时、聚焦问题、指向明确,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中小微企业的关心、关注、重视和支持,对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增强信心、复工复产、渡过难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全文)

一、支持对象

全省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中型、小型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确保中小企业信贷总额不下降。疫情期间,省内各类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到期贷款,不得抽贷、断贷、压贷,要及时办理展期或无还本续贷,期限不低于3个月。扩大中小企业贷款覆盖面,提高中小企业首贷率,提高中小企业信用贷款占比。

(二)省属金融机构(省农信社、晋商银行)将2020年2月和3月对中小企业的存量贷款利息超出成本以上部分返还给贷款企业。鼓励省内其他各类金融机构依据各自情况采取让利措施。

(三)2020年,省内各类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1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娱乐和旅游等行业的中小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20%。

(四)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020年2月、3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属地政府也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贴。

(五)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再次下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90%调整。

(六)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七)对参保的全省中小企业2020年1—3月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全部实行缓缴,缓缴期限为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八)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年度平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九)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和大型国有企业清欠中小企业账款力度,严防形成新的拖欠。

(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域内中小企业的帮扶力度,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了解掌握企业复工复产后的困难,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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