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获悉,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解决安全检查不认真、不严格、不规范等问题,日前,山西省政府安委会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实施细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旨在督促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社会组织及职工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对全省97个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及场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常态化全覆盖监管。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业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及村(居)民委员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职责。
巡查指导突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等重点内容;综合督查区分下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明确了检查重点;联合检查重点围绕用地手续、项目核准(备案)建设、竣工验收相关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监督检查围绕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规定的内容开展。同时,省级行业监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制定重点危险因素和管控措施清单,以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
省级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细则,列出省、市、县级部门监管的企业清单,确保全覆盖。开展监督检查必须对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发挥专家作用,对标对表重点查找系统性源头性重大事故隐患。同时,对检查记录、问题移交也作出规定。
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挂牌督办本行业领域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对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谁检查、谁发现、谁报告”的原则,报请当地政府进行挂牌督办,并明确督促整改的责任部门。需多部门联合整治的系统性源头性重大事故隐患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退出等问题,由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建议措施,报请政府研究决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由行业监管部门提请政府关闭。
此外,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对同类事故隐患重复出现、屡查屡犯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从重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蓄意隐瞒、造假逃避监管的,由行业监管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牵头,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对检查人员、有关部门和有关政府的失职追责进行了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