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4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020年12月31日,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山西师范大学临汾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秦国杰受贿案,对被告人秦国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对其受贿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秦国杰表示服判,不上诉。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春节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秦国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建工程项目、销售商品、联合办学、资金结算、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58.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国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58.2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秦国杰具有收受多人、多次贿赂,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收受他人财物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秦国杰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被监察机关掌握的同种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赃款等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刘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