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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布12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2022-08-12 10:02:34    来源:山西晚报

上半年,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加大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监测力度,集中整治滥用商业营销宣传手段牟利、借重大灾难事件发布广告等违法行为,持续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近日,该局向社会公布12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查处“绿碧源”菌草互联网违法广告案

2021年3月,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小视频发布“绿碧源”菌草广告,广告中含有“公司是国家菌草工程中心北方示范推广基地、国务院扶贫中心合作单位”等内容,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作宣传,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2022年6月24日,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20万元。

查处“东方幼儿园”教育户外违法广告案

2021年7月,当事人利用公交车车厢发布“东方幼儿园”教育广告,宣传“开发区东方幼儿园开启0—6岁教育工程,让每一个孩子都拥有最佳人生开端”等内容,使用绝对化用语,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2022年5月23日,阳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3万元。

查处“庆八一送健康”医疗互联网违法广告案

2022年3月,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庆八一送健康”医疗广告,广告推送含有党徽标志等宣传内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2022年6月17日,朔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3万元。

查处“云医链”涉老电子产品互联网虚假广告案

2022年5月,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云医链”电子产品广告,宣称电子产品G3智能手表有“未病测评、疾病预警、慢病管理”等功效,但其产品包装内提示“本产品非医疗设备,不能作为诊断和治疗的依据”。当事人广告发布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2022年6月17日,运城市垣曲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该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查处“夏令营五周年感恩回馈”培训互联网违法广告案

2021年11月,当事人利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夏令营五周年感恩回馈”培训广告,广告宣传中使用“建党100周年”字样。当事人将党的重大活动用于商业广告宣传,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2022年2月8日,晋城市泽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2万元。

查处“曙光”医疗包装物违法广告案

2022年5月,当事人利用口罩外包装发布“曙光”医疗广告,外包装正面印有“大同曙光(男科)医院”,背面印有“前列腺炎”“痔疮”“腋臭”,涉及疾病名称。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发布,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2022年6月22日,大同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1.73万元。

查处“品质粮仓”食品互联网虚假广告案

2022年3月,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发布“品质粮仓”食品广告,广告中含有“纯天然无添加,没有防腐剂”等内容,但调查发现其配料中含有两种食品添加剂。根据有关规定,这两种食品添加剂均不属于天然产物,当事人广告发布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2022年5月11日,忻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15179.4元。

查处“启航”教育培训互联网违法广告案

2021年12月,当事人利用其网站发布“启航”教育培训广告,广告中含有“通过率高”“轻松拿证”等内容,对培训效果作出暗示承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2022年1月27日,大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1万元。

查处“美和居”食品互联网虚假广告案

2022年2月,当事人通过其网店发布“美和居”食品广告,广告宣传中描述东湖保健醋有养生保健、清油解腻、软化血管、降低甘油三酯的功效。实际上,国家批准的只有降低甘油三酯功效,当事人广告发布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2022年4月24日,临汾市襄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1万元。

查处“藏红花”食品互联网违法广告案

2021年11月,当事人利用微信小程序发布藏红花食品广告,广告中含有“藏红花可以消炎消斑、调经养血、防止三高、抗血栓”等用语,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2022年1月10日,长治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1万元。

查处“双氢健康服务”涉老氢气机互联网虚假广告案

2022年5月,当事人利用电脑课件PPT发布“双氢健康服务”涉老氢气机广告,广告宣传中声称氢气对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脑血管病、肝脏病有治疗作用,并有控癌作用。实际上,氢气机是普通家用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其广告发布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2022年6月17日,吕梁市方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6000元。

查处“共享汽车”招商投资印刷品违法广告案

2021年12月,当事人利用印刷品发布“共享汽车”招商投资广告,广告中含有“投资共享汽车,年化收益率16%”等内容,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2022年4月29日,晋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处罚款1700元。(记者 许晶晶 实习生 王淑怡)

[编辑:胡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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