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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023-10-01 08:55:13    来源:太原日报

10月1日起,《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规定,我省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今年7月,《条例》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该《条例》是我省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抓手,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在满足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联的收费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每月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应当不少于4天。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坚持公益属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收取的费用依法纳入监管,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为充分利用文化体育设施,满足群众参与文化活动和体育锻炼需求,《条例》规定,机关、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确保正常工作、教学、生产秩序的前提下,确定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文化体育设施、场所和时间。同时,充分考虑弱势群体需求,《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配备适老化、适儿化设施和无障碍设施,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开设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文化活动,支持和帮助学校开展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依托有条件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疗养院、老年人活动中心、残疾人服务场所等,开展适合老年人、残疾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李俊华、李思明)

[编辑:范秀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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