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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3月1日起施行
2024-02-27 09:34:23    来源:山西晚报

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将被处罚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在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包含什么?哪些单位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哪些行为将被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月26日,山西晚报记者进行了梳理。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三部分组成

《办法》的出台,旨在压实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执法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具体来讲,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监控平台和通信传输网络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是指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设备、数据采集传输仪及相关辅助设施,以及关键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实现质量控制的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监控平台是指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网络与自动监测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软件和设备。通信传输网络则是指用于将自动监测设备获取的数据传输到监控平台的网络系统。

这些单位须安装并与监控平台联网

那么,哪些单位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呢?根据《办法》,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按照规定的点位、数量、项目及频次,在规定时限内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新、改、扩建项目涉及自动监测设备新、改建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投运前完成配套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自建设项目投运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排污单位依法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而未安装的,暂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除前款规定外的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于当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发布后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实、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自动监测设备的安全管理,负责规范处置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中产生的废液。

这9种行为将被处罚

《办法》明确,未按照标记规则虚假标记;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测设备监控等7种情形,认定为“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破坏自动监测设备,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排污单位有以下9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具体包括: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调试(含自主验收、备案)的;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采样时间、频次和方式的;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维护,未按照要求开展定期校验或参比方法比对试验,或者执法监测结果认定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的;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数据异常或生产工况发生变化,不按照规定进行数据标记的;一个自然月内,同一套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出现3次及以上故障(单次故障时长不超5个工作日),且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90%的;一个季度,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90%的;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未安装使用备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手工监测频次不满足规定的;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记者 武佳 实习生 宁霏

[编辑: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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