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通告,要求“两节”期间,经营者强化价格自律、严格明码标价,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告要求,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的价格,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觉抵制“天价”等不合理价格行为。商超、批发市场、集(农)贸市场、酒店宾馆、医药零售、客运交通等经营者不得借节日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不得相互串通,采用固定价格、同步调整价格等方式操纵价格较大幅度上涨;如遇雨雪冰冻寒潮天气,不得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确保“两节”期间粮油肉蛋奶果蔬、住宿餐饮等价格基本稳定。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销售生活必需品、医药用品、酒水菜品、地方特色食品、旅游特色商品等,要标明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景区应当在售票处等场所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高速公路服务区、文化娱乐等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也应依法做好明码标价。
此外,经营者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信息;不得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不得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消费者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200万元的罚款;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串通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0万元的罚款;有哄抬价格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300万元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50万元的罚款。“两节”期间,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价格动态,加大市场巡查检查频次,坚决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