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依法统计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中的重要一环。《统计法》是统计领域重要的基础性法律,是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重要依据。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以下简称《统计法》)。此次《统计法》的修改,是全面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更为新时代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断筑牢统计政治根基
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统计法治工作的根本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出台系列统计工作的改革文件,充分彰显了党中央深化统计改革、惩治统计造假的鲜明态度与坚定决心。新修改《统计法》旗帜鲜明地将“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总则,从制度上法律上有力保障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各项部署和要求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确保党领导下的统计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行。此次《统计法》修改,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原则,进一步明确法定职责权限、程序和责任,有力保障统计事业在法治轨道上规范高效运行。
新修改《统计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聚焦当前统计工作重点难点问题,总结统计实践经验和做法,将党中央、国务院各项统计工作部署要求形成法律制度,是统计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全省统计系统要以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结合中央深化统计领域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深刻领会新修改《统计法》的精神实质,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统计工作全过程,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断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持续推动山西统计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全方位转型。
坚决扛起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
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新修改《统计法》增加了“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相关内容,明确了统计监督的法定内涵和职能定位。同时,注重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衔接,在制度层面实现统计法律与重要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衔接贯通,提升了统计法律制度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为从根本上解决一些长期困扰统计工作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修改《统计法》进一步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将领导干部不得干预统计工作的行为由“三个不得”增至“四个不得”,同时“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对各级各部门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提出更高要求。全省统计系统要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着力提升统计监督效能,持续保持防治统计造假高压态势,巩固深化来之不易的治理成果;要持续加大统计执法监督力度,对统计造假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进一步压紧压实防治统计造假的领导责任、第一责任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通过全方位责任落实筑牢维护统计数据质量坚实防线。
开展分级分类精准宣传,全力营造依法统计良好氛围
普法方能知法,知法才能守法。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营造《统计法》实施的良好社会环境,是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重要基础,是凝聚防惩统计造假共识的必要举措。加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要坚持将学习宣传新修改《统计法》与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深刻领会蕴含其中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掀起学习宣传新修改《统计法》的热潮。
学习宣传新修改《统计法》,是统计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中之重,要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推动将新修改《统计法》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引导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要强化政府统计人员学习教育,督促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操守,真正把统计法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精心做好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充分利用“12·4”“12·8”等时间节点,采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统计法》的宣传教育,全方位、多角度引导社会公众学法懂法,营造全社会知晓《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良好氛围。此外,执法人员要把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执法全过程,在执法中注重教育引导,面对面宣讲新修改《统计法》,使每一次执法都成为一次普法宣传,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
全面从严贯彻落实新修改《统计法》,凝心聚力开创依法治统新局面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此次《统计法》修改,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全面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的一次重要制度建设,对于新时代新征程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要把贯彻落实新修改《统计法》与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紧密结合起来,以钉钉子精神狠抓新修改《统计法》的全面执行,更加自觉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统计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深入贯彻执行新修改《统计法》,着力提升统计工作法治化水平,要统筹做好配套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与时俱进修订、完善相关统计法规制度,及时全面清理与新修改《统计法》存在矛盾、冲突或者不适宜继续保留的有关文件,确保其他统计法规制度与《统计法》衔接有序、配套完整,《统计法》确定的原则与规则在制度层面得以全面落实。要坚持数据质量第一原则,充分应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变革统计生产方式,科学规范开展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全链条数据质量保障制度规范,将法治思维贯穿于统计工作始终,将搞准搞实统计数据作为法定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努力以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服务高质量发展。要以法治方式加快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紧扣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及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部署的多项统计改革任务,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落实改革任务、服务改革发展,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融入改革全过程各环节,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东方欲晓,莫道君行早。”新修改《统计法》为牢牢守住统计数据质量生命线,纵深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注入了新的法治力量,山西统计系统将全力抓好新修改《统计法》的贯彻实施,将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统计工作的全过程,以“赶考”的清醒和坚定答好新时代答卷,为山西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全方位转型贡献统计智慧。(山西省统计局党组书记 局长 张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