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记者从山西省林草局获悉,该局近日修订《山西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及《山西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修订后的《山西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共23条,对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范围、适用原则、处罚幅度、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情节及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集体讨论、纠正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追究责任等情况予以明确。
修订后的《山西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涉及15部分,具体包括盗伐林木案件1项,滥伐林木案件1项,毁坏林木、林地案件3项等,共计151项。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若干裁量等级和档次,并列明每个档次处罚的具体标准,使裁量权基准更具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为今后我省林草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行政处罚执法依据。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及《山西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记者 薛建英)